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2013)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所投保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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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 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 2013)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2013)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所投保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3)被保险人猝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