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所投保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确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我们给付较高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事故发生前已有伤残且我们对该已有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对本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确定伤残等级,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因该事故导致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每次就诊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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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 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按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乘以所投保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 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的, 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因该事故导致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 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每次就诊 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已经取得针对该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 我们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 单位、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约定 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没有取得针对该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在内的任何商 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 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第(1)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经有关部门或燃气公司的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4)被保险人猝死;
(15)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6)疗养、矫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变性手术。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2)至第(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猝死、椎间盘突出症、从事高危职业、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医疗 (可选)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