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因该事故导致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每次就诊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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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就其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因该事故导致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 地社会医疗保险”,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已经取得针对该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 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 单位、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约定 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没有取得针对该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 在扣除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在内 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 余部分的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疗养、矫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变性手术;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获得社会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未获得社会医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