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至尊护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如下约定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内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后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9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9 倍给付“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至尊护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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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身故时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至尊护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 该事故导致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如下约定给付“自 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内乘坐或驾驶 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 年后乘坐或驾驶 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9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在按 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19 倍给付“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合同及“前海附加至尊护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已交保费×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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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 | 保单生效未满1年 | 基本保额×9 |
保单生效已满1年 | 基本保额×19 | |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19 | |
满期生存金 | 已交保费×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