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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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 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 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 |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3)被保险人猝死;
(14)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法规及规定。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细菌、病毒感染、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法规及规定、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