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的每次住院,我们从第1 天开始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180 天, 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天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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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的每次住院,从第1 天开始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疗养、矫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变性手术;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分娩、椎间盘突出、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矫形整容、从事高风险工作、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