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所投保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判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确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我们给付较高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事故发生前已有伤残且我们对该已有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对本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确定伤残等级,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本主险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等于本主险合同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当本主险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等于本主险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本主险合同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等于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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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 我们按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导致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 —2013)确定伤残类别、等级,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JR/T 0083—2013)中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所投保的意外伤残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3)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从事高危职业、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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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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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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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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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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