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0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
请领取“年金”。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从申请之日起,我们在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人身故。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等额减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已包含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年金及部分领取金额”;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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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如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 户价值即为零,合同终止。 (1)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年金及部分领 取金额”;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从合同生效满10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年金受益人可申 请领取“年金”。经审核同意后,从申请之日起,我们在每个保单年度的保 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直至合同期满或被保 险人身故。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等额减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已包含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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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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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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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5% (保单生效第10年可申请领取,申请后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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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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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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