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 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 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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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 费计算。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 年内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2 年内经医 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保 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 年后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上述第(2)至(8)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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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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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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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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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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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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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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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2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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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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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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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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