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孝心保防癌疾病保险(B)(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50-7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健康保障,专属中老年人癌症产品,身故可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 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2 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 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 费计算。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 年内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2 年内经医 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保 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 年后经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上述第(2)至(8)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50-7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前海孝心保防癌疾病保险(B)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恶性肿瘤
保单生效第1年内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第2年内
基本保额×50%
保单生效满2年后
基本保额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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