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年金
从主险合同生效满10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领取“年金”。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从申请之日起,我们在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直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或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年金”等额减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已包含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即为零,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年金及部分领取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如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 户价值即为零,合同终止。 (1)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年金及部分领 取金额”;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已包含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年金 | 从合同生效满10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年金受益人可向申 请领取“年金”。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从申请之日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 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5%给付“年金”,直至合同期满或身故。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保单账户价值×5% (保单生效满10年起可申请领取,申请之日起至期满或身故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身故 | (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及部分领取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 岁,需要找一个稳健增值、灵活理财的保险产品。经过细心比较,张先生最终选择了购买 10 万元的前海海鑫利 1 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总计交费 10 万元。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中、高三种水平,对应的年结算利率分别为 2.5%(最低保证利率)、4.5%、6%,未发生部分领取。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