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内因该事故导致的每次住院(见从第 4 日起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3) x 每日住院津贴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90 日。 按日给付的每日住院津贴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的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 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日数。
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 1000 日为限。 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 1000 日,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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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内因该事故导致的每次住院,从第4 日起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每次住院获得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3) 每日住院津贴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疗养、矫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变性手术;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 3)x 住院日补贴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分娩、椎间盘突出、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矫形整容、从事高风险工作、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