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 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 2 年内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70%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后经 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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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 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 2 年内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70%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后经 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重大疾病 | 保单生效未满1年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未满2年 | 基本保额 x 70% | |
保单生效已满2年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