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按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的“生 存保险金”总额。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1)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首次保险费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从合同生效满1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于每个保 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3)于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合同的所交 保险费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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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按合同约定的身故之日前的“生 存保险金”总额。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1)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首次保险费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从合同生效满1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于每个保 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3)于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按合同的所交 保险费给付“生存保险金”。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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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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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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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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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已交保费×10%
(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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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1年至保单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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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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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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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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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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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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