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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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身故我们所交保费给付保险金。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合同 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投保年龄为0 周岁至5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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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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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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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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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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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身故,领取((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05%)) |
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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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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