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 9.3)导致发生“重 大疾病”(见 9.4)或“特定疾病”(见 9.11)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发生“重 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或“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当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险合同终止。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 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险合同终止。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28 日后仍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