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K(交费期间为10 年的,K 为110%;交费期间为15 年的,K 为120%);“所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K,K 同上;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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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 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K (交费期间为 10 年的,K 为 105%;交费期间为 15 年的,K 为 120%);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如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K,K 同上; (2)身故当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 交期数计算。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因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交费期间分类,交费期间10 年的,保险期间为20 年;交费期间15 年的,保险期间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第(8)至第(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5)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于本条款“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或分娩、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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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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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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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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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05% |
交费期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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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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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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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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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05%)或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领取保单现金价值) |
交费期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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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20%)或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领取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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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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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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