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表)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根据伤残情况,确定伤残类别和等级,并按附表所列等级对应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判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若被保险人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确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我们给付较高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己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事故发生前己有伤残且我们对该己有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对本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确定伤残等级,按照附表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己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见9.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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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表)所列伤残之一的,根据伤残情况,确定伤残类别和等级,并按附表所列等级对应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己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一、乘坐或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二、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三、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TCI)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3)被保险人猝死;
(14)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法规及规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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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一般意外导致 | 基本保额 - 基本保额 x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自驾乘交通意外导致 | 基本保额 x 2 - 基本保额 x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公共交通意外导致 | 基本保额 x 3 - 基本保额 x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航空意外导致 | 基本保额 x 4 - 基本保额 x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妊娠分娩、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从事高风险工作、猝死、违反安全乘坐规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