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中的一项或多项,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对每一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在约定的旅行线路内旅行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按投保人选择且载明于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保险责任项目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含单独紧急牙科门诊)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就 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境内投保 当地二级甲等医院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具体包 括:
① 门诊费(不包括牙科门诊):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超声波及药费, 但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② 住院费: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护理费(不包括陪护)、ICU病房费、诊 断费、治疗费、病房(床位费)、输血费、输氧费;
③ 手术费:包括手术费、手术室使用费、手术器材费、手术用血浆、器械 及材料费、麻醉费(不包括镇痛);
④ 处方药品费:医疗机构指定的主治医生开出的药品费。
可选部分
以下第(2)至(9)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以下可选责任中的一项 或多项,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的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每次住院,我们从第 4 日开始,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 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其个人保险期间满期日后 30 日 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3)意外伤害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我们按本附加险 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4)意外伤害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 异地医院治疗,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 金。
(5)意外伤害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30天内身故,需 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常住地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金额给付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6)意外伤害异地安葬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30天内身故并需 在意外伤害发生地安葬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异地安葬补 贴保险金。
(7)意外伤害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意外伤害需要在医院连续住院 7 天以上且从医 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探望必要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 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8)紧急牙科门诊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直接造成的牙病或者突发急性牙病而接受紧急 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在紧 急牙科门诊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 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9)突发急性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发生医疗费用或相关费用支出的,我们也按上述第 (1)至(7)项中投保人所选定的保险责任款项,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 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符合本条款规 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费用 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接受治疗,就 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的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每次住院,从第 4 日开始,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 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其个人保险期间满期日后 30 日 内的住院治疗,仍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
意外伤害急救交通补贴 | 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按本附加险 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异地转诊交通补贴 | 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 异地医院治疗,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 金。 |
意外伤害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30天内身故,需将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常住地的,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异地安葬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于30天内身故并需 在意外伤害发生地安葬的,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异地安葬补 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意外伤害需要在医院连续住院 7 天以上且从医 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探望必要的,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 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
紧急牙科门诊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直接造成的牙病或者突发急性牙病而接受紧急 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在紧 急牙科门诊保险金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 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
突发急性病 | 因突发急性病发生医疗费用或相关费用支出的,也按上述第 (1)至(7)项中投保人所选定的保险责任款项,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或相关费用支出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 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见7.21)、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疗养、矫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变性手术;(投保人与我们另有约定的除外) ;
(14)被保险人违规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 客运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猝死(投保突发急性病责任时,本项不属于除外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 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
意外住院津贴(可选) | (实际住院天数 - 3) 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急救交通补贴(可选) | 约定保额 |
意外异地转诊(可选) | 约定保额 |
意外身故遗体送返(可选) | 约定保额 |
意外身故异地安葬(可选) | 约定保额 |
意外住院异地亲属探望 | 约定保额 |
紧急牙科门诊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 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
突发急性病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分娩、椎间盘突出、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矫形整容、违规搭乘交通工具、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