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生存保险金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每年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由本公司于当年一月一日公布,并保证不低于公布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前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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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按合同约定的身故之日前的“生 存保险金”总额;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从合同生效满 1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于每个保单年 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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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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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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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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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