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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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保险 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90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猝死;
(13)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猝死、违反有关管理部门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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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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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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