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开始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每满两周年给付1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如下: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年交保险费的9%;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年交保险费的13%;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年交保险费的20%。
如果生存保险金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每年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由本公司于当年一月一日公布,并保证不低于公布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身故的,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的,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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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身故的,按所交保险费的 105%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身故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 数)。 |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若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还将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 费年度数)。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满 3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开始 给付“生存保险金”,以后每满两周年给付 1 次,直至身故或被保险 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如下: 若投保时与约定的交费期间为 3 年,则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年交 保险费的 9%; 若投保时与约定的交费期间为 5 年,则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年交 保险费的 13%; 若投保时与约定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则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年 交保险费的 20%。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第(8)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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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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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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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年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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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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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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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9% (保单生效第3年后,每两周领取1次) |
交费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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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13% (保单生效第3年后,每两周领取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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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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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20% (保单生效第3年后,每两周领取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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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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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保单年度数 (保单生效1年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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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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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保单年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