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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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身故的,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 该意外伤害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 伤残之一的,根据伤残情况确定伤残类别和等级,并按附表所列等级对 应的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 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时起至次日24时内因该突发急 性病身故的,按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猝死(投保突发急性病身故责任时,本项不属于除外责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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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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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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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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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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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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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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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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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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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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