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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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在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以驾驶者身 份驾驶私有汽车、公务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约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 扣除已给付的相应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或以驾驶者身份驾驶私有汽车或公务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 害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根据伤残情况确定 伤残类别和等级,并按附表所列等级对应的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种类对 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猝死;
(14)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猝死、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相关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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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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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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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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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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