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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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28%×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险费的已交期数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 止。满期生存保险金=128%×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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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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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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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基本保额×保费已交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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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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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基本保额×保费已交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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