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至尊保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两全理财产品,主要提供身故保障,期满可返本。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至尊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至尊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按身故 时合同及“前海附加至尊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合同及“前海附加至尊保提前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健康的婴儿。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前海至尊保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全部保费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领取保单现金价值)

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领取保单现金价值)

满期生存金
已交全部保费×120%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3人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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