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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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按身故 时合同及“前海附加至尊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合同及“前海附加至尊保提前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合同终止。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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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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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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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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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领取保单现金价值) |
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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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非意外导致的,领取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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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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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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