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针对性强:专为建筑工程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灵活计费:根据工程特点,计费方式灵活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的投保选择,保险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1、基本部分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条款中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按条款约定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身故保险金
2、可选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我们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3)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24小时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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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的,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 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 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之一的,按条款中附表1或附表2 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 起 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自每次住院的第 1 日起按约定的 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24小时内身故,按约 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就其该次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 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 用按境内投保当地二级甲等医院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
投保说明: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适用群体:“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团体保险。
参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6—65周岁
保险期限:一年或一年以下。
缴费方式:趸交、月交、季度交、半年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 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 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疗养、矫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变性手术;
(14)被保险人猝死(投保突发急性病身故责任时,本项不属于除外责任);
(15)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16)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 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伤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 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或分娩、椎间盘突出症、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疗养、整容手术、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猝死、工程停工期间发生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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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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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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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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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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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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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或(约定保额×Ⅲ度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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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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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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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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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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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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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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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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