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双重保障: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均可覆盖
期限灵活:保险期限灵活,可根据需求选择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照所列比列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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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 因该事故身故的,按其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 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按比例表所列比例 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适用群体:“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团体保险。
参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0—65周岁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
缴费方式:趸交、月交、季度交、半年交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妊娠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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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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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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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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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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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 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 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