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 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其身故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 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疾病确诊之日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全 残的,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所豁免的范围为主险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 追加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身故,豁免其身故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疾病确诊之日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全残的,豁免疾病确诊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 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