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稳定 稳健增值
保险期满仍生存,最高可领取高达保险费113%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为您带来稳健的增值收益。
三重保障 高额赔付
可享受:
1、身故保险金
2、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3、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年年分红 轻松理财
合同有效期内,您每年可享受红利分配所带来的收益,让您在享受到公司经营成果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轻松理财带来的惊喜。
教育养老 功能多多
可观的收益功能多多,让你运用自如,可作为教育金、婚嫁金、养老金等未来支出的费用。
保单贷款 生活无忧
本产品具有贷款的功能,还可解决您的燃眉之急,让您的生活自在无忧。
基本保险金额表
每1000元趸交保险费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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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 费,合同终止。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按如下方式给付“身 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 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因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 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自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若以乘客身份乘坐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 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 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李先生,40岁,需要找一个既能有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又能实现资金流动,同时又有一定保险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经过细心比较,李先生最终选择购买了前海海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13000元,保险期间为5年。各保单年度利益测算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特提醒您注意。
2、上表中列示的“意外身故保障(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指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情况下我们提供的保障,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其他未列明的保险责任均以保险条款所载内容为准。
3、各保单年度除保险费及各项身故保障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投保年龄: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期
交费方式:趸交
起售份数:5份(1000元/份)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李先生,40岁,投保前海海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13000元,保险期间为5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第(8)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 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 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下列第(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 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2.2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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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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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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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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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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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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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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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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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年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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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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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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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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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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