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引起的;
(九)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
(十三)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十四)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五)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十六)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被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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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初次罹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2.6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在本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仍未结束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2.6保险金计算方法”继续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初次罹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每次在医院进行如下特定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2.6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初次罹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第(二)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2.6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