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新星幼儿平安医疗保险 (升级版)
少儿
投保范围
0-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保障,还有疾病身故和住院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一)在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9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期内发生的疾病在保期外入院不在保障范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其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一)在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合同生效前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附加合同满期日后90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期内发生的疾病在保期外入院不在保障范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投保前已患疾病或曾患疾病及其并发症;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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