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下列各项预防性保健项目发生费用,本公司就其实际发生的合 理费用承担给付约定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预防性保健项目范围的合理费用,按 100%给付保 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 投保时另行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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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预防性保健 |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预防性保健项目范围的合理费用,按 100%给付保 险金。 |
听力预防性保健 |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预防性保健项目范围的合理费用,按 100%给付保 险金。 |
牙科预防性保健 |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预防性保健项目范围的合理费用,按 100%给付保 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各项预防性保健项目的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 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预防性保健项目费用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预防性保健项目费用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眼科、听力、牙科预防性保健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既往症;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等;精神和行为障碍、性病;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