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几项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或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就每一保险事故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承担给付医疗费用的责任。本公司累计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以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紧急医疗转运和送返
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该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该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该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将尽量使用该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救援服务机构将收回处理。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的,本公司将不作送其回国的安排。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本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3、遗体/骨灰转运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4、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该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该被保险人。本公司承担安葬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5、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前述的药品、药物或医疗物品的成本及递送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6、亲属慰问探访
经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该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该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本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经济交通方式下的往返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7、协助送回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六周岁)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由本公司支付并由救援服务机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返回国内,但其原有之机票应交由救援服务机构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国并由本公司支付费用。本公司承担的上述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8、休养期酒店住宿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普通的酒店以便其休养。本公司承担的酒店房间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9、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含)内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该被保险人身故地,本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经济交通方式下的往返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0、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垫付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时,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本公司的授意后,将在该被保险人所持有本合同的紧急救援医疗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垫付。
11、其他附加服务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需 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或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就每一保险事故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 按约定给付比例承担给付医疗费用的责任。本公司累计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以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可选医疗保险金 | 1、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 每份保险按该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乘以 10 元给付紧急救援住院津贴保险金,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本 公司约定保险份数。 2、紧急医疗转运和送返 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该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 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该被保险 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3、遗体/骨灰转运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该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 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 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至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常住地。 4、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该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 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该被保险人。本公司承担安葬 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5、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若被保险人无法在其所在地获得护理和治疗所必需的基本药物、药品和医疗用品,救援服务机构可安 排递送。前提是该药品必须有医生处方,且是医疗不可或缺的且无相适的药品可在当地处方取得,并且国 家或国际卫生和海关法规没有限制运送该类药品、药物或医疗物品。 6、亲属慰问探访 经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 8 日),根据该 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该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 视,本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经济交通方式下的往返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 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7、协助送回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六周岁)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之未成年 子女无人照料,由本公司支付并由救援服务机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返回 国内,但其原有之机票应交由救 |
保险期间与续保
(一)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选择被保险人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也可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
(二)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离境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出境手续时开始生效,至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或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入境手续时终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三)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多次进行境外旅行,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承担每次旅行最长不超过92日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出境手续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出境后约定最大天数当天北京时间24时或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入境手续时终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突发急性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罢工、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性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或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2.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13.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4.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15.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16.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17.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施行的治疗;
18.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静养、康复治疗或特别护理;
19.被保险人接受与原牙病史有关的治疗、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牙托、假牙;
20.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或者捐献器官;
21.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22.被保险人入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主管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23.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24.被保险人非紧急性治疗请求、住院或者已作住院安排,但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后再进行的治疗、住院;
25.被保险人接受未经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不受此限;
26.搜寻和营救行动;
27.被保险人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进行职业活动而造成的意外事故;
28.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航线上行驶的飞机者不受此限;
29. 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0.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前往非常住地;
31. 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2. 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33. 被保险人前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国家和地区;
34. 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保障形式的,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报的旅行目的地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险除外;
35. 投保人选择多次旅行保障形式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险除外。
(二)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的原因或因非救援机构的延误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本合同所列的救援程序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及与其同行的家属或旅伴,同时本公司将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责任和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采纳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的,本公司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四)被保险人若为从本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手段的,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如发现受益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本公司获取了保险金,本公司将要求受益人退还保险金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由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六)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本公司及救援机构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紧急救援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
可选 | 紧急救援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10 |
紧急医疗转运和送返 | 实际费用 | |
遗体或骨灰转运 | 实际费用 | |
当地安葬或丧葬 | 实际费用 | |
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 实际费用 | |
亲属慰问探访 |
实际费用 (住院实际超过8天,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前往探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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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送回未成年子女 |
实际费用 (子女未满16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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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养期酒店住宿 | 实际费用 | |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
实际费用 (因意外或突发急性病导致30天(含)内在境外身故,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前往身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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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垫付 | 实际费用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椎间盘突出症;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保单生效前已具有疾病等;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等;接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等;安装牙托、假牙等;接受器官移植或者捐献器官;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性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无原始收据的费用;搜寻和营救行动;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等导致的意外;违背医嘱而前往非常住地;前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国家和地区;前往非常住地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