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以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等待期(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后,本公司自等待期届满时起按月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其中,失能收入替代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如果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并从事较低收入的工作,本公司将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数额:
调整后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当前工作月收入)/月保障工资
在本公司给付受益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若被保险人发生了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一)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部分或完全恢复劳动能力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本公司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且在被保险人完全恢复劳动能力之日起此后的连续26周内又因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使被保险人再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因此而申请相应保险金时,不受等待期限制。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以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未持续经过等待期,本公司给予被保险人自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相当于两个等待期时间段的观察期,在该观察期内如被保险人后续又因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一次或多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旦观察期内各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持续时间累计能达到一个等待期,本公司也将自被保险人满足前述条件后开始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此时,计算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中“月保障工资”以其最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单所记载的月保障工资为准。

 

若在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定居于保单签发地所在国或国籍国之外的国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继续给付24个月。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最多给付24个月。若被保险人在24个月后仍继续在医院进行精神疾病住院治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继续对其受益人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具体累积给付月数的上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以下来源的收入,本公司将从其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中扣除:
(一)其他保险公司支付的失能保险金;
(二)政府、社会保障金或工伤保险金;
(三)其他依法获得的赔偿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以该次疾病或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其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且持续经过等待期(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后,本公司 自等待期届满时起按月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数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 其中,失能收入替代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如果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并从事较低收入的 工作,本公司将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每月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数额: 调整后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原每月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月保障工资- 当前工作月收入)/月保障工资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在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开始后12 个月以内,与其既往症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情形。但本公司在承保时知晓并同意的既往症不在此限;

 

(十一)或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增加后12 个月以内,与其既往症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情形,但本公司在承保时或增加保险金额时知晓并同意的既往症不在此限;同时,就保险金额增加的情形,本公司对保险金额新增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二)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三)性病;

 

(十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失能收入损失

月保障工资×失能收入替代比例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观察期结束后每月领取一次;在领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期间,若被保险人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并从事较低收入的工作,则调整后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保障工资-当前工作月收入)÷月保障工资)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性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保险责任开始后或保险金额增加后12 个月以内,与其既往症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情形;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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