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综合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患疾病,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本公司可以按约定从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向被保险人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综合医疗保险金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日数、手术及所患疾病种类等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比例、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1.本公司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2.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累计所交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综合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患疾病,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 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 2 项中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本公司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2.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累计所交保险费减去已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当时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当时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保什么 | 保多少 |
综合医疗 | 约定金额 |
疾病身故 | 个人综合医疗账户余额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综合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