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B款)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最长一年,保障因驾乘含7座以下非营运车辆导致的意外身故或伤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确定的伤残程度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最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 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因该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2 年第 4 号(总第 40 号)》)确定的伤 残程度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 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探险、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十三)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道路交通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B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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