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2.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每一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下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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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 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 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 100%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
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 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除外);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十二)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可选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椎间盘突出症;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自费项目和药品;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