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2 年第 4 号(总第 40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附加 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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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 评定(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2 年第 4 号(总第 40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附加 合同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八)既往症;
(九)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一)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三)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