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两项,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的一项或两项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呼吸系统特定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入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肺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住院津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肺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肺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其它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每日住院津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它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其它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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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 被保险人因其它呼吸系统特定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4 日 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其它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 减 3 日。 |
肺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肺部恶性肿瘤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4 日起 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肺部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 3 日。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肺部恶性肿瘤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其他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既往症;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等;精神和行为障碍、性病;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