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入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除了意外事故导致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住院以外,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
每日住院津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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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4 日起每 日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除了意外事故导致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 住院以外,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 3 日。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形手术;
(十四)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既往症;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等;精神和行为障碍、性病;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