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工伤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职业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除另有约定外)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工伤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职业病,并自职业病发生之日起365日(除另有约定外)内因该职业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工伤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工伤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除另有约定外)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工伤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职业病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最长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工伤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
(十三)矿类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造成事故的;
(十四)矿类企业在矿井基建、技改期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造成事故的。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工伤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职业病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6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职业病有6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未遵医嘱等;细菌或病毒感染;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 矿类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矿井基建、技改期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造成事故的; 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