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工伤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最长一年,保障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共包含两项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一项或两项保险责任。

 

(一)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除另有约定外)内因该事故造成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确定的伤残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除另有约定外)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最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已有鉴定结论的,本公司按照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职业病伤残保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6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职业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职业病,并自职业病发生之日起365日(除另有约定外)内因该职业病造成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确定的伤残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职业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职业病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职业病发生之日起第365日(除另有约定外)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职业病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职业病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最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职业病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已有鉴定结论的,本公司按照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职业病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职业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职业病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职业病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职业病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职业病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职业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除另有约定外) 内因该事故造成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确定的伤残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 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伤残保险金。
职业病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职业病,并自职业病发生之日起 365 日(除另有约定外)内因该职业病造成国家《劳 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确定 的伤残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 职业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职业病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职业病发生之日起第 365 日(除 另有约定外)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职业病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工伤意外伤残或者职业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 

 

(十四)矿类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造成事故的;  

 

(十五)矿类企业在矿井基建、技改期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造成事故的。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工伤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职业病伤残

保险金额×职业病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保单生效起60天内,可领取已交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职业病有6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未遵医嘱等;细菌或病毒感染;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 矿类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矿井基建、技改期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造成事故的;  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工伤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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