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建工残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A 款)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建筑工人投保,保障因意外导致的残疾,按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

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

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鉴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

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本公司按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

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确定的伤残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鉴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工程提前竣工的,本附加合同自行终止。本附加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本公司

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终止日,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

(1 年按365 日计算)。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审核

确认后,本附加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本附加合同自约定日起效力恢复,

但本附加合同累计有效日数以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日数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细菌或病毒感染;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附加建工残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A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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