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低投入,高保障。全面的意外保障,附加重大疾病保障
快乐福星卡保障及保额简介:
保险责任及金额(单位:万元RMB) |
保费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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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或疾病身故 |
意外残疾 |
少儿重疾 |
意外医疗 |
160元/张 |
0-5周岁 |
5万元 |
5万元 |
3万元 |
0.5万,每次事故100元免赔,80%给付 |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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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或疾病身故 | 若因意外或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因意外导致残疾,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5万元。 |
少儿重疾 | 若患合同约定的少儿重疾,我们给付3万元赔偿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需要治疗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医疗赔偿金,最高赔付0.5万元。 |
1、保额限制
对每一被保险人投保“快乐福星卡”以壹份为限,本公司对多购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对象
本卡仅限能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年龄在0-5周岁身体健康的儿童(0岁指出生满30天且健康出院的婴儿)作为被保险人。
3、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期间为一年
4、保险责任生效
自在pingan网站上注册被保险人的相关保险信息并得到保单号码的第六日零时(不包括投保当日)起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电子保单记载为准。
5、重大疾病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第二次及以后投保本保险时,本责任仍有30天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6、告知义务
本公司可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7、保险凭证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快乐福星卡”投保的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
8、本保险不办理变更、撤保、退保和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