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医治疗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癌症(包括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
(5)职业病或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已经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经发生与恶性肿瘤相关的诊断、检查、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的;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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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及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对于确诊前后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与确诊或治疗该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类型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所获的补偿后,保险公司乘以对应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及原位癌医疗保险金,包括确诊相关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还有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为60%。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因该意外伤害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类型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所获的补偿后,保险公司乘以对应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一般情况下,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赔付比例为60%。 |
等待期 |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保险期限开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进行住院或门急诊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日,对于此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这3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以下情形,无等待期:
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且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 |
投保年龄:45-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