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医治疗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癌症(包括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
(5)职业病或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开始前已经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经发生与恶性肿瘤相关的诊断、检查、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的;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9)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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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保险期限开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按主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应缴的保险费,完成续保的,新的保险期间内无等待期。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如下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赔付保险金。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指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三个责任项目。 |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的,对于其用于此等恶性肿瘤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赔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