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泄漏、核辐射与核污染、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露或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癌症(包括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
(4)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前已经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经发生与恶性肿瘤相关的诊断、检查、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的;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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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对于其确诊之日后在保险计划约定的治疗期内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且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保险公司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赔付比例支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等待期 |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保险期限开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罹患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主险合同将终止,保险公司会向您无息退还主险合同所有保险费。 以下情形,无等待期: 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重新投保产品且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