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一经选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列明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明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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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主险合同所列明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