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一经选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责任: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列明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了按前述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我们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仅限一次。
可选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列明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仅限一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明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确诊时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 疾病、轻症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仅限一次。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了按前述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保险公司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仅限一次。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仅限一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主险合同所列明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确诊时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