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一经选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可选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等待期为90天,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列明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主险合同所列明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